中國鍋爐水處理協會行業內部爭議處理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及時處理行業內爭議事件,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鍋爐水處理行業和諧可持續發展,依據“中國鍋爐水處理協會行業自律公約”,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中國鍋爐水處理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的會員單位之間內部爭議處理;行業其他的非會員從業單位愿意遵守本規則,發生內部爭議時可以參照本規則。
第二章 處理規則
第三條 依據有關法律和政策,正確處理行業內部爭議。
第四條 以保障鍋爐水處理行業大局、整體利益為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協調解決爭議。
第五條 爭議各方應本著“彼此尊重、相互諒解、求同存異、合作共贏”的原則,力求達成共識或共同行動。
第六條 引導爭議各方在非原則性問題或具體利益關系上,靈活妥協,化解危機,消除矛盾。
第四條 以保障鍋爐水處理行業大局、整體利益為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協調解決爭議。
第五條 爭議各方應本著“彼此尊重、相互諒解、求同存異、合作共贏”的原則,力求達成共識或共同行動。
第六條 引導爭議各方在非原則性問題或具體利益關系上,靈活妥協,化解危機,消除矛盾。
第三章 處理程序
第七條 行業內部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可以協商方式解決,也可以請協會秘書處組織調解。
第八條 申請與受理
(一)申請。會員單位之間,或會員單位與非會員單位之間存在爭議,當時雙方可向協會秘書處提出解決內部爭議處理申請。
(二)受理。協會秘書處協商相應專業技術委員會后,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第九條 調查與核實。協會秘書處和相應專業技術委員會聽取當事雙方意見,必要時現場核實,掌握基本事實依據。
第十條 做出處理決定。一般性爭議問題可由協會秘書處和相應專業技術委員會主持協調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對行業內重大爭議問題,可提交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并做出處理決定。
(一)申請。會員單位之間,或會員單位與非會員單位之間存在爭議,當時雙方可向協會秘書處提出解決內部爭議處理申請。
(二)受理。協會秘書處協商相應專業技術委員會后,做出是否受理決定。
第九條 調查與核實。協會秘書處和相應專業技術委員會聽取當事雙方意見,必要時現場核實,掌握基本事實依據。
第十條 做出處理決定。一般性爭議問題可由協會秘書處和相應專業技術委員會主持協調處理并作出處理決定;對行業內重大爭議問題,可提交協會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并做出處理決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規則的制訂、修改、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